财务管理制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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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的作用是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培训,希望能帮助到您。

  财务管理制度培训(1)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学校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学校各部门员工对学校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现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现金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零星备件或其他零星开支;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确需现金支付并经校长书面同意的其他开支。

  二、现金收付原则:

  1、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按照《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审批签章的,财务不予付款。

  2、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按照《员工借款管理》的规定办理。

  3、出纳不得擅自将学校现金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

  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校长书面许可除外),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4、出纳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学校资金。

  三、现金收入和支出:

  1、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全部送存学校指定银行账户。

  2、支付现金,应该从备用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提取,学校任何员工不得以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严禁坐支现金。

  3、学校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截留学校的现金收入,在取得现金收入后应及时上缴财务。

  4、支付现金在1—5万元的,经办人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5—10万元的,经办人必须提前。

  3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事先未通知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业务(学校紧急、重大的非日常事项例外)。

  四、现金报销时间规定:

  1、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验收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报销。

  2、出差人员所借现金必须在出差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

  3、员工向学校的借款在年末应全部还清,如不按时还清借款又不向财务部说明原因的,财务部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

  五、库存现金的管理:

  1、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学校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禁止超过限额备用金。

  2、办理现金业务,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

  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3、财务人员必须每日核对库存现金,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后按照校长审批签章后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

  4、财务每月末必须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帐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5、现金保管要有安全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

  六、处罚:

  1、对违反本制度照成学校损失的,视其情节严重,结予处罚,并保留以法律手段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2、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冲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存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截留收入,逾期报销的,除给有关人员处罚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20%的罚款。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第二章规定的可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保管。

  三、为随时掌握银行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合理组织货币资金的收入,按各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

  四、财务人员应定期到各开户银行收取银行结算凭证,对所有的银行结算凭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和杜绝挪用、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并每月末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四章 资金管理审批制度

  一、日常管理费用的管理所有费用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学校,可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一)业务审批流程:经办人提出申请——→分校执行主管核准——→财务审核——→校长审批——→财务付款

  (二)业务范围: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

  1、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规定: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汽车大修须经行政部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领导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2)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报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3)汽油费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办理,主卡由行政部管理。

  (4)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

  2、学校办公用品、学校聚餐费用等由各分校采购管理,学校制定预算。

  (三)办理标准

  1、经办人要求财务开具的支票如果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学校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证明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凡是支付现金,必须取得收款方现金收据,如果收款方是个人,须取得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收条。

  2、涉及采购、应酬等费用,须提前作预算申请并经学校领导批准,无审批单财务不予报销。

  3、所有关于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超过会计年度(指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发生的费用,学校不予进行报销。

  4、费用报销时间一般定为每月25日报销,紧急购买材料及其他特殊款项不受此时间限制。

  5、一般费用报销小于1000元可以现金结算,大于1000元通过银行(包括支票、网银)结算。如果大于50000元需要用现金支付,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财务与银行预约后才能报销。

  6、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类日常费用必须凭发票报销,所有原始单据不得丢弃。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取得对方有经税务同意的证明以及学校领导的批准。

  7、费用报销发票的内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称(笼统名称一律附销售清单)、单价、数量、金额并盖有开具发票单位的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付款人信息必须正确无误。办公费用和劳保用品报销发票后面必须附送货清单或明细。

  8、报销费用、付款或转账时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用款申请单”,所有单据要按性质(如办公费、通信费、招待费等)和部门分类、分次、分页粘贴(粘贴不能超出纸的范围,不能整叠粘贴,一张张分散整齐贴好),并具体填写摘要,所有报销单据的张数和合计金额必须准确无误填写。

  二、员工借款的管理

  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支单”。“借支单”分备用金借款和专项借款。

  1、“借支单”留财务部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借款人,备用金借款员工原则上在每年底25日前须还清备用金借款。

  2、支票领用必须在支票头上签名确认,“借支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学校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支付。

  第四章 财产管理制度

  凡学校购入的运输设备、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其余作为低值易耗品。

  1、学校财务部负责学校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监督。

  2、学校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学校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行政部归口管理。

  3、行政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学校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学校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学校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4、财产的清查、盘点

  (1)学校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报废、清理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2)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由行政部每年年底盘点一次,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3)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会计处理,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学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2、会计凭证应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年度、月份、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由会计归档保存。

  3、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4、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财务管理制度培训(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的经济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各系部、处室(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院财力资源,努力增收节支,高效运用资金,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防止学院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院要统一经济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

  度,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是指学院财务收支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财务开支一支笔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再在财务处之外设立其它财务机构。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的内部管理要求,拟定适合学院实情的校内财务制度,规范学院的经济行为,使学院的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院各项事业活动计划,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力求综合平衡。

  (三)根据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防止学院财源流失;根据财力相对集中的原则,集中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保证学院的资金实力,增强现实支付能力;贯彻执行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院的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学院教育事业的特点,合理使用并科学运筹资金,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竭力为教学、科研和生活以及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促进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加强对学院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学院资产的浪费和损失。

  (七)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当好院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八)对院内各部门的营业外收入(如:培训、办证、产业、租赁等)由学院财务处收纳入账,集中管理,杜绝设置“小金库”、“账外账”,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九)对学院的全体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上岗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面提高学院的财务管理水平。

  (十)建立财务运行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提高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预算编制必须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要充分体现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统筹兼顾、向教学科研倾斜、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按如下程序进行编制:

  (一)院内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指导意见,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院财务处。

  (二)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以及全院预算年度的工作计划,拟定学院预算草案,报分管院长审查。

  (三)预算草案经分管院长审查后,由财务处征求各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修改后形成学院的年度预算,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四)经学院审定通过的预算,即成为学院当年经费收支的执行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一)在上级有关部门对学院上报预算批复之前,学院财务处应根据学院可预见的财力和上年经费开支的具体情况,从紧制定支出预算控制方案,以保障学院各方面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上报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学院财务处应制定详细的预算执行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组织并完成各项预算收入,严格控制各项预算支出。

  (三)为了维护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财务处提请学院党委会决定是否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

  (四)一般性追加支出预算,首先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处。然后由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额度较大的项目由学院研究审批。没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收入预算是保证学院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按季度划拨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额度,不得赤字运行。财务处按季度向有关院领导、职能部门汇报和通报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情况。除经学院规定程序追加的预算款项以外,凡无预算或超预算用款,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收入,主要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内容包括由政府有关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费、住房公积金经费、公费医疗费、其它经费拨款以及由学校自筹的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学院鼓励教学、科研部门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科研及各项行政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和学院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学院的各种资源组织收入。

  第十六条 学院是唯一的收入主体。学院收入的收缴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全额在院财务处进行入账管理和核算,各部门均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各部门因业务管理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院后,由学院按照有关收入分配办法予以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收费管理。院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负责汇集各部门提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国家规定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学院任何部门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学院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的保管和领用等手续制度。各部门的各类收费必须到财务处领取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或院内收据,并按规定使用、管理、清交款项。任何部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款收据,不得自行印制和购买三联单进行收费,更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确保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

  第十九条 对各部门利用学院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自主组织的收入,由学院财务处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收入分配办法进行分配。收入分配办法须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支出,主要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教学业务费、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自筹基建支出,是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支出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学院在执行支出预算过程中,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院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为了有利于学院各方面工作在经费上有所保障,提高办事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学院按照统一领导、财力集中的原则,实行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要明确规定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必须严格履行先批后用,先审后报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完成经费支出事项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并由事项办理的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等涉及责任人员签注意见及署名,以此表示对其承担相关的责任。计财处会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经费报销的审核、复核制度,堵塞经济漏洞。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四条 学院新建项目资金投入、租赁、承包,凡涉及学院经费和设备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报财务处初审后提交院领导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对外签订合同,凡涉及学校经费、土地、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其签约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查确定后,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副院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交存财务处合同正本一份以便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院财务处应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定期检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经费使用部门通报,防止超预算支出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基金,是指学院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房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以及学院自设的其他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收入,用于职工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修购基金、房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金等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要求,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学院自设的其他基金,其形成和使用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院财务处应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严格把关,专款专用,防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挤占或挪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10日内结清账目。对未提出正

  当理由逾期不结算的,院财务处可从其个人工资、奖酬金中扣回。

  (三)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物资管理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各个岗位各司其能,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物资的安全,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工作,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总务处归口管理学院房屋及建筑物和各类行政、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由图书馆归口管理。

  (二)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务处和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院领导批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四)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全额缴存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学院士资产。

  (五)凡占用学院资产或利用学院资产获取收益的,其收入归学院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对部门按规定组织的固定资产占用收入,学院按收入分配办法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六)总务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应于每年年终组织一次由总务处、使用部门和财务处共同组成的清查盘点小组,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理,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学院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支出计入有关支出。学院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院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主体只有“咸宁职业技术学院”,院内二级单位原则上无权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须学院审批同意后,由学院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处统一办理。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五条 负债管理的规则

  (一)院财务处根据实际需要拟订贷款初步计划,报分管院长审查后,提请学院研究批准,并审定贷款项目和数额。财务处应加强管理,随时跟踪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按期归还。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院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学院和院内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其他单位拆借资金。学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二)院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院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成果,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核后向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每月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年度决算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及时向院领导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情况,为院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以避免或减少因财务信息失真或滞后引起的决策失误。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学院财务基本情况、支出结构分析、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财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学院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按照院领导的安排,接受院内监审部门的合法监督和检查。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学院的一切经济活动合法、合理和有效经营;促进学院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增收节支,堵塞管理漏洞;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为学院财务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部门预算的编制与实施;经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经费开支的项目和标准;货币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债权债务变更情况;无形资产的的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四十二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纪委、监察、审计有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学院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任何部门均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均有权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行使监督权。学院实行校务(财务)公开,学院责成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一定渠道向教职工报告财务情况,也可在事前、事中、或者事后对其进行监督。学院财务处要参与重要项目的招标、合同的洽谈、市场调查、追加和调整工程量的现场核实、办理结算、质量验收等主要工作环节。学院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为学院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并对学院有关部门或个人,在财力和物力使用与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抵制。收到检举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上级职能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的职能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法人代表对学院财务工作全面负责;学院主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和财务处长对财务工作的原则性、规范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学院主管会计对记账凭证、账目及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院内聘请的律师审核并加盖学院项目代表的印鉴章或项目代表签字,重大的经济事项由学院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或者委托院级领导签字。学院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合同,法人代表必须签字或盖章,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委托有关人员办理。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财务机构监督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www.longjiam.com/gerenjianli/54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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