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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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3、人防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4、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人防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规划》和《人防监理实施细则》

6、人防监理人员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各类施工方案,发现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不符时,应书面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调整或补充,并完善签字,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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