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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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公司章程如何起草?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注册公司章程样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注册公司章程样本

  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好的规定!由 2 方出资设立xx 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金山区枫泾镇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畴及经营期限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畴:机电装备及配件!阀门!管道及配件!五金交电!气动装置!橡胶制品!酒店装备!装饰资料销售。 (涉及行政允许好的凭允许证经营)。

  (以上经营范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好的为准)

  第四条 公司好的营业期限为十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盘算。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国民币50万元

  公司依据经营和发展好的须要!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好的有关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好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光

  第六条 股东好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法、认缴方法、认缴出资额、出资时光如下:

  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身份证号或法

  人证书注册号出资

  方法认缴

  出资额首期

  出资额第二次

  出资额备注

  XXX35072419XXXXXXXXXX货币30万6万24万2年内

  XXX35072419XXXXXXXXXX货币20万4万16万2年内

  股东未依照出资表履行出资任务!或到期未缴足好的!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连带义务。

  股东以货币出资好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进公司在银行开设好的账户,代办执照;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好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好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立好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

  第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好的为准。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好的机构及其发生措施、职权、议事规矩

  第九条 公司设股东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ecosway。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是公司好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议公司好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⑵选举和调换非由职工代表担负好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好的报酬事项,不锈钢板;

  ⑶审议同意执行董事好的报告;

  ⑷审议同意监事好的报告;

  ⑸审议同意公司好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审议批准公司好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充亏损好的方案;

  ⑺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或为他人供给担保作出决议,科士威;

  ⑼对公司合并、分立、变革公司情势!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议;

  ⑽修正公司章程;

  ⑾本章程规定好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情势一致表现批准好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部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十一条 股东会好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好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部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好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加入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好的权力。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履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履行董事不能实行或者不实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好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

  好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好的决定作出会议记载!出席会议好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载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章程、增添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好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革公司情势好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好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好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全好的股东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把持人供给担保好的!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把持人安排好的股东不得加入该事项好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好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好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好的执行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 发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决定公司好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⑷制定公司好的年度财务计划、决算计划;

  ⑸制订公司好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充亏损方案;

  ⑹制定公司增添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好的计划;

  ⑺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好的方案;

  ⑻决议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好的设置;

  ⑼决定聘请或者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好的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制订公司好的基础管理制度;

  ⑾本章程规定好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好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好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由公司股东会 选举 发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好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好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检讨公司财务;

  ⑵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职员行使公司职务好的行动进行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好的执行董事、高等治理人员提出

  免职好的建议;

  ⑶当执行董事、高等管理职员好的行动侵害公司好的好处时!请求执行董事、高等治理职员予以改正;

  ⑷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实行法律规定好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⑸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⑹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好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丧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好的!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⑺本章程规定好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好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好的用度!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好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好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负。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分好的规定树立本公司好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造财务会计报告!并应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依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依照国度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分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股东以为需要规定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署书面好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好的变更手续。转让方有责任协助公司尽快办理上述变更手续!因过错造成手续耽搁好的!错误方应承担受让人好的经济丧失。

  股东向股东之外好的人转让股份时!应当签署书面好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批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旬日未作回答好的!视为赞成转让。其他过半数股东不批准好的依照《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执行。公司因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好的变更手续。转让方及其他股东有任务协助公司尽快办理上述变更手续!因错误造成手续耽搁好的!错误方应承担受让人好的经济丧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须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好的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正后好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牾。修改后好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好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革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需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好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旬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好的!可以解散:

  ㈠公司章程规定好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好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

  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

  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者被取消;

  ㈤国民法院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好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好的规定成立清理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并于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程序按《公司法》第十章好的有规定履行!清算停止后!清算组应该制造清理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好的说明权属于股东会。本章程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干法律法规好的羁束!并实用其说明。如有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金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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