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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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普通职工而言带薪休假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例如休年假。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了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1)

  按照法律规定,职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年休假的待遇。职工在休年假的时候,工资待遇正常享受。为了更好的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部门制定了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1、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2、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条件及假期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五、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员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论处。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因工作需要员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论处。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六、年休假的待遇

  1、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应将员工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资收入×休假天数。

  2、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论处。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4、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

  5、计算年休假工资总额的基数中不包括项目兑现奖、赶工奖、车补、伙补、夜班补助及各种福利和年中、年终奖,也不包括公司领导成员中属于兑现性质的年薪。

  6、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7、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的假期工资报酬,应在确定员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8、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2)

  为落实我站正式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__〕5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对象

  我站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带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

  三、带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

  2、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

  3、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我站。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我站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限的,可于应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提前3个月离岗休养,其中含本人退休年度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度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驻外、公派外出、借调至其他单位的职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内不给予经济补偿。

  5、职工当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6、职工参加上级或我站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奖励性外出活动或休假)的时间,可从职工当年度应休年休假时间中扣除。

  7、其他与年休假有关的管理规定,参照《__区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__〕15号)执行。

  五、本办法由站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__区中心血站

  20__年12月28日

本文来源:http://www.longjiam.com/huatizuowen/39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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