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工作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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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村委会的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二、带领村民发展生产、增加经济投入,搞好集体、联户和个体企业,发展商品经济,加快奔小康步伐。

三、做好和维护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好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抓好计划生育,促进村民之间团结,搞好三个文明建设。

四、凡涉及全村重大事项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向村民代表报告工作。

五、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村委会议,研究、安排和检查全村工作;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会,并向镇政府报送书面总结。

六、建立健全各项村务、财务制度,村委各成员要带头做到勤政廉洁,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财务帐目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七、按照优抚政策,开展社会救济、五保四属、优抚活动,保证优抚对象的待遇兑现。

八、根据本村实际,坚持多业经营一起抓,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民政救济工作:社会成员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社会福利工作:帮助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和提供各种服务。

十一、殡葬管理:实行火葬、土葬,推进殡葬改革,提倡文明治丧,树立殡葬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成。按照我区出台《殡葬管理规定》意见实施落实,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到位。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工作信息队伍,确定一名信息员,准确提供信息。

十二、坚持邓小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做好村委会各项工作。

十三、村委会成员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廉洁公正、作风民主、积极主动为村民服务。

十四、积极带领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搞好“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村民的政治思想素质。

十五、村委会要结合实行制定村经济、文化教育、农业科学、公益事业等整体发展规划,村干部要落实工作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组织村民逐项施行,依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努力促进本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十六、每年初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总结上半年度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当年工作任务,广泛听取村民对发展经济、村务公开和各项工作的意见。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村民代表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6、每星期一班子举行例会,汇报研究部署工作。

十七、坚持落实村干部轮流值班制度,每天至少有一名村干部在村委会办公楼值班,方便村民办事。

第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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