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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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是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代表着社会进步的发展方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的事物,其成长不会一帆风顺,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也需要一个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趋势下,具体时期的情况会随时变化,情形富于多样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具体适用上会面对一些问题,在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基础上,我们需采取一定措施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现阶段的社会转型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中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必须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全方位体系来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发挥。总体上需把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制保障机制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相结合,共同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一方面,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机制。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处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体运行的保障机制却不完善,发挥其优越性的具体法律性文件少,知政参政、民主监督等方面有限,未能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保障制度体系。面对现阶段的情况,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标设计与运行机制结合,建立与此配套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制保障机制刻不容缓。以《宪法》为依托,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各个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规定主要是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宪法》也只在总纲中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三章第一条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代表任期、职权和程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为依托,把知政参政、民主监督、干部任免纳入监督范围,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监督权,为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提供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求。构建以《宪法》为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为两点的合理的科学的法制保障体系,结合实际,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运行,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法治化,健全具体运行机制,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体运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从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建设。列宁曾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具有广泛性的真实的民主,但是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民主是不同。我们要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制保障机制,同时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建设是一个不断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的历史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具体的历史阶段发挥其优越性需不断研究民主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创造民主建设的新机制新方式,按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客观规律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加强监督的民主建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首先,要加强监督主体的民主意识,明确监督主体的界定、权利与义务以及监督的形式,提高对行政机关实施民主监督的认识,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牢固树立监督的责任意识;其次,要扩大知情的范围,提高知情的程度,做到监督内容调查透明化和公开化;第三,完善监督的执行,明确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行全面的监督,尽可能做到事前监督,从而有利于对事件发生的控制,建立监督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执行监督进行保障,同时,注重监督规范有序地与其他监督(如中共党委的党内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以及新闻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的良性互动和转化,在实践中不断强化监督的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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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https://www.unjs.com)。
  论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⑵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 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统一、独立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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